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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与量刑
2015-07-14 15:19:00 来源:上海刑事律师
[释义]
隐瞒境外存款罪,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,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报的行为。
[刑法条文]
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,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。数额较大、隐瞒不报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较轻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,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
相关司法解释]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人民检宗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(试行)》(1999.9.9 高检发释字[1999]2号)
一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
(十)隐瞒境外存款案(第395条第2款)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,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涉嫌隐瞒境外存款,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。
[说明]
一、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,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,凡在境外存款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按国家规定申报的义务,不履行这一特定义务就是不作为。“数额较大”是本罪的构成要件,但“数额较大”以多少为起点,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可参照。
二、关于申报的义务,必须是国家明确规定的。国家未规定要申报的,即无申报之义务,不构成本罪。
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,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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