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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罪量刑与定罪
2015-07-14 18:39:38 来源:上海刑事律师
[释义]
本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行为。
[刑法条文]
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集团的首要分子;
(二)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人数众多的;
(三)造成被组织人重伤、死亡的;
(四)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;
(五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;
(六)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;
(七)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。
犯前款罪,对被组织人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拐卖等犯罪行为,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、伤害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[相关刑事规章]
公安部《关于妨害国(边)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2000.3.31 公通字〔2000〕30号)
[法律依据]
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案立案标准
1.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,应当立案侦查。
2.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立为重大案件:
(l)一次组织20~49人偷越国(边)境的;
(2)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3~4次的;
(3)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~2人的;
(4)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;
(5)以暴力、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;
(6)违法所得人民币5~20万元的;
(7)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
3.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:
(1)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(边)境的;
(2)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5次以上的;
(3)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;
(4)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;
(5)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。[说明]
一、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(边)境管理制度。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动员、串连、拉拢、欺骗等方式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行为。主观方面是故意。犯本罪,并有对被组织人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拐卖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、伤害等犯罪行为的,根据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,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二、本罪为行为犯,实施了组织偷渡即可成立。但要考虑达到一定的情节。公安部的立案标准可资参考。
王寅翼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1010221887 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,执业于上 海市海上律师律师事务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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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律师可接受全国各地的刑事案 件的委托,为犯罪嫌疑人,被告 人,提供法律咨询,律师会见, 申请取保候审,无罪或罪轻,申请再审,代理刑事附带民事,被害人代理人等刑事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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